自用住宅用地合併相鄰之土地部分不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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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自用住宅之建築基地而言,而以原領得使用執照之自用住宅建築基地,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被合併相鄰土地部分,則非屬原住宅之建築基地範圍,不得一併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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