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逢天然災害的納稅人可申請租稅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若因風災或暴雨而遭受災害損失,可先清查受災情形,土地、房屋、汽車如符合以下規定,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前往本局或分局或各鄉鎮市公所填寫「天然災害減免申請書」,以申報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一、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導致土地無法使用者,全免;惟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8年9月22日)申請。
二、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若車輛無法再使用者,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即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