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暫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開始,提醒您,今年暫繳申報已有重大變革,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前,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外,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但為了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自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也因此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暫繳義務。
  該局特別提醒,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如已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免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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