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客"無情,南區國稅局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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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重創南台灣,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重大損失,大部分受災嚴重地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轄區,在災民遭受88惡水為患與財產重大損害之際,南區國稅局愛心不落人後,特別以98年8月12日南區國稅徵字第0980060988號公告:凡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內之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98年8月份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及該局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以疏民困。
該局局長邱政茂進一步說明這次公告展延申報繳納的項目如下:
1.貨物稅廠商98年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2.菸酒稅廠商98年7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3.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98年8月(資料所屬年月9807)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4.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在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者,展延至98年9月10日。
5.98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營業稅,限繳日期由98年8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
6.98年7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限繳日期由98年8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
7.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期由98年8月25日展延至98年9月25日。
8.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第1批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期由98年8月25日展延至98年9月25日。
該局強調,轄區內營利事業、貨物稅廠商、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如有適用上述各項申報繳稅或收到上述各項稅額繳款書者,無需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展延到公告的期限前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呼籲,如因莫拉克颱風侵襲,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前項公告展延期限內繳清稅捐之納稅義務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上開展延納稅期限內,檢據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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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808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