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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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截止,納稅義務人原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該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明訂。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