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堪使用請即報廢可達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本轄有一位張先生在電話中怒氣沖沖詢問,本身擁有一部小自客車輛已故障,未能行駛何以繼續繳納牌照稅?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不堪使用,應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異動前一日。藉此,該局也提醒車輛所有人留意,倘車輛已經損壞不能使用,請儘速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俾達節稅目的。並且在辦理報廢手續時,如在報廢之前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可檢具原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監理機關所開具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向地方稅務局或兩分局申請退還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