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自8月l5日起針對記存增值稅之土地展開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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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列管,並有效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俾避免納稅義務人於記存後即將土地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以規避土地增值稅。特訂於98年8月15起至9月15日止針對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由轉換、或併購方式,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實施清查作業。
稅務局指出,自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令公布實施以來,再加上91年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三年,企業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或分割、收購,土地移轉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僅可適用減半徵收,更准予記存不用繳納,在此雙重優惠條件下,申請記存案件明顯增加;本縣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截至98年7月累計即高達8千5百餘萬元。
因此,稅務局為了解有無將記存土地再移轉、改變使用,依規定辦理年度例行清查,如有違法情事即追繳原記存的稅款。依現行法令規定,本次清查重點如下:
(一) 併購後事業若再移轉,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一併追繳。
(二)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18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原供消滅機構、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有無變更。
(三) 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負責代繳。
(四) 財政部94年10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0380號函釋「…公司收購之財產如為土地者,應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為準,不得自土地價格中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或其他抵押債務等。」與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函釋,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及同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052090號函釋,「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所稱『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於核計該股份之價值時,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