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之期間,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至鉅,應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的核定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否則,該局會以「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的理由駁回申請。
該局表示,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限,是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天內。舉例而言,若房屋稅繳款書記載的繳納期間是從98年5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在98年6月30日前申請復查。若地價稅繳款書記載的繳納期間是從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在98年12月30日前申請復查,才屬合法。舉一反三,依此類推。
關於申請復查時間的認定,是以稽徵機關實際收到復查申請書的日期為準;如果是以郵寄申請書的方式申請復查,就以寄發郵局的郵戳日期為準。若納稅義務人是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該局建議最好採掛號郵寄方式,以免遺失或延誤。
另外,依照法律規定,如果申請復查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就以隔天為申請期間的最後一天。如果申請復查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六,就以下個星期一的上午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對稅額繳款書的內容有任何的不瞭解,可以先用電話聯絡或親自到該局洽談的方式,釐清疑點。若經過承辦員的解說後,仍對稅捐的核定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