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賣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公益慈善團體舉辦義賣募款籌措經費,民眾基於善心出錢購買,該等團體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此收據能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實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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