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所得稅,應記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項,以避免造成超額分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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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連續發現幾家上市公司,於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未將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所得稅,於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導致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額部分被補繳稅款及處以罰鍰。
  該局以最近查獲超額分配的案件為例,某上市公司因申報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漏未將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退稅額300餘萬元,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當日,記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項,亦即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於分配日虛增了300餘萬元,導致當年度分配股利時,實際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計170餘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按其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注意檢視有無依相關規定將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所得稅,記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項,以避免因一時疏忽造成超額分配補稅送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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