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原供營業用房屋營利事業已停業,為何還課營業用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用房屋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屋所有人亦未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認為已無營業狀況的房屋,何以稅捐單位仍核課營業用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君95年5月30日以法拍取得房屋 ,92年間即有電子遊戲場及超商承租,起課時即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電子遊戲場96年申請停業,超商96年10月2日註銷登記,該局96年以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96年6月15日林君申請重核稅額,經該局派員實地勘查,仍有擺設遊戲台之事實,該局即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及財政部67年6月29日台財稅第34187號解釋令規定「本部66年台財稅第33052號函釋示原供營業用房屋其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否准所請 ,申請人乃申請復查聲稱該址只擺設電玩機台,未有營業狀況,應改課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結果仍未獲變更。
本案林君遲至96年6月15日始申請改課96年度房屋稅(課稅期間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但未善盡協力申報義務,對其主張又不能提供確切證據供核且查無營業人及房屋稅納稅義務申報營業地址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紀錄 , 致所請未獲變更。
您對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向該局房屋稅科或所屬潮州分局、東港分局、恆春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聯絡電話為:08-7748830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