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等交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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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取得外匯收入,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該貨物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經營上開外銷貨物之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及該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另衡酌營業人外銷貨物如經報關程序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應繕具視同出口之B1、B2、D1或F4等報單,該部爰規定是類申報適用零稅率之交易證明文件,除應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及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等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惟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文件者,則應另檢附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始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俾兼顧查核實務需要。
  財政部同時指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該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7870號函及9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34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考量其交易態樣與上開該部96年6月29日令之交易型態相似,相關證明文件允宜劃一,爰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上開規定辦理,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而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