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已簽訂合約書因故解約 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合約書簽訂後因故解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可否撕下重用或已繳納之印花稅能否申請退還?
 該分局表示,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縱使後來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亦即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之外,均不得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