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多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慘重,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又如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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