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採分期分區開發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新頒函釋規定,原核准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採分期分區方式開發且已完成土地使用變更之土地,在核准開發期間尚未完成開發者,依土地稅法第18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行政院核定且經地方政府同意之年期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開發計畫應完成期限之截止年期止,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於該計畫應完成期限前已完成開發之土地,應自其開發完成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