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工廠登記證之工業用地請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因景氣不好,該局提醒原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若已不再經營工廠,並將工廠登記證辦理註銷後,要記得在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移送處罰。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原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有關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因未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當時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前經司法院95年11月10日釋字第619號解釋宣告,明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嗣財政部業於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所賦予之1年修法期限內已完成修法(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於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增訂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補稅處罰規定,故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工業用地,其工廠登記證如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一定要在工廠登記證註銷之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被裁處3倍罰鍰損失慘重,所以該局特別提醒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要留意,以減少無謂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