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行政執行處所指定之應到案時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款,為何仍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主張其已依行政執行處所指定之應到案時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款,為何仍被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而提起行政救濟。事實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者,該局除會依法將欠繳之本稅連同滯納金一起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另針對逾滯納期滿尚未繳納稅款之交通工具,如有被查獲繼續使用於公共道路之事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該局除補徵應繳納稅款外,會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當欠稅義務人一旦收到行政執行處之所發出之執行通知時,原則上即表示其欠繳稅款之事實已存在,縱然欠繳義務人在行政執行處所訂定之應到案時間內繳款,然因此「應到案時間」僅是行政執行處在處理執行業務時之先行通知,其與該筆稅額繳款書原先所訂定之繳納期限並無相關,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情形,以免被查獲時,遭該局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