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暫繳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不須繳稅仍應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暫繳,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如投資抵減可抵減金額足以扣抵暫繳金額者,仍應申報;如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稽徵機關則會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加徵一個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籲請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申報網址:tax.nat.gov.tw),為輔導營利事業運用網路資源辦理申報事宜,該所特於3樓辦公廳設置「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輔導處」,請多加利用,如有疑問可撥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劉芝穎,電話:037-460597轉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