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出售財產予繼子女,應否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北港鎮張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答覆如下: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