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地移轉證書日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由承買人繳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經濟不景氣期間,土地遭查封拍賣,此期間應否負擔地價稅,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拍賣案件的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拍賣並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對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果該日是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八月三十一日)之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期地價稅仍應向承買人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