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個人股東假藉股權之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營利所得,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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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假藉股權之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營利所得,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查得資料按納稅義務人實際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補稅,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假藉虛偽取巧、操縱股權移轉之手法,將自然人應稅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即是利用法律上之形式或法律行為,取巧安排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使之不具備課稅要件,以減輕或免除應稅之租稅,自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行為予以課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該局查獲綜合所得稅案例,納稅義務人A君及配偶B君及子C君等3 人係甲公司股東,而乙公司之股東係A君等之親屬(負責人為A君之兄D君),A君等3人於91年度將所持有甲公司之股份,於除息前出售予乙公司,乙公司受讓甲公司股份時,償付款項係以股東往來科目入帳,再以其設立之股金及91、92年度獲配自甲公司之現金股利償付部分股東墊款,又於92年底以每股約原購股價1/10 之價格,出售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份予丙公司(92年11月間設立,資本50萬元),以製造鉅額長期投資損失沖銷獲配股利轉列之盈餘;丙公司應支付股款則以長期投資、股東往來及其設立之股金入帳,並於94年度將甲公司股份回售予D君後,隨即辦理公司註銷。顯然有為規避稅負,假藉虛偽取巧、操縱股權移轉之手法,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經該局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查得資料按A君等3人實際應獲配之股利予以調整補稅,並處以罰鍰。&A君雖主張本件僅單純之股權轉讓行為,而乙公司係由其胞兄D君經營,前開所述乙公司之各項行為等,均與渠等無關,亦非其所能操控,國稅局僅以乙公司之股東為渠等之親屬為由,據以補稅並處以罰款,依法無據,惟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結果,均持與該局相同之見解,予以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以免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