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逐步安排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其實質為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售屋款,其實質為贈與財產之行為,如發生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實質贈與行為發生在98年9月1日以後者,在未經查獲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如未申報且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賴淑惠,電話:037-460597轉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