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自備輪胎安裝,可扣除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消除車身貨物稅重複課稅現象,已於98年7月23日發布解釋令,凡打造車身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如輪胎係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者,其貨物稅完稅應按整車(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並准予扣除輪胎已完納之貨物稅。
本案係因該局日前發現轄內廠商受託打造半拖車,但約定輪胎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輪胎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由於貨物稅完稅價格是按整車(包含輪胎)價格計課貨物稅,而輪胎又同屬應課貨物稅項目,導致輪胎部分遭到重複課徵貨物稅,為消除此種不合理現象,該局本於愛心辦稅將實際案例陳報財政部解決。
鑑於貨物稅屬特種消費稅,通常係以貨物出廠之最終型態作為計課貨物稅的依據,而非針對其使用之各項應稅貨物分別課稅。故財政部釋示,打造車身廠商打造半拖車,輪胎雖由客戶自行採購並由供應商在打造車身廠商處安裝,然其最終出廠之型態係包含輪胎之整車,自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俾符合稅法之原意及貨物稅的課徵精神;惟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已稅輪胎之貨物稅額自應准予扣除。至於實際安裝輪胎者則無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廠商受客戶委託打造半拖車,由客戶自行採購輪胎並安裝者,整車出廠時可檢具已稅輪胎完稅證明,自整車應納貨物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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