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收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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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6年度取得政府核發研究補助款320萬元,未列入申報,經補徵稅額80萬元並裁處罰鍰64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但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申報後自行發現有短漏報上述收入,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