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造成車輛受損之車主,可減免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莫拉克颱風來襲帶來強風豪雨,造成災區民眾財產損失慘重,為減輕受災戶之稅負,該局特訂定因應「莫拉克颱風」辦理各類稅捐減免作業要點,並經楊縣長核准施行。其中使用牌照稅之減免標準、申辦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減免標準:
(一)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停徵。
(二)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憑修車廠進出廠證明,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徵。

二、申辦期限及方式:
(一) 該局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對莫拉克颱風受災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申請期限(至99年1月31日止)一致,本次受災之納稅義務人得於99年1月31日前逕向該局或岡山、旗山兩分局申請。
(二) 為體恤災區民眾及加強便民服務,該局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取得共識,雙方互相通報資料運用辦理減免,以免遺漏。
(三) 對於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之車主,該局會主動辦理退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