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地價稅若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准申請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為避免您的權益損失,請依規定把握提出申請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