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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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順利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將相關規定予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釋函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本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上開規定,從98年度起,僅有公司及合作社應辦理暫繳申報。應辦理暫繳申報之公司或合作社,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其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另依財政部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款。
  又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得以9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若納稅義務人因莫拉克颱風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繳納期間繳納稅捐者,無論該項稅捐有無經稽徵機關公告延長繳納期間,皆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之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