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修正,是否適用因同法第24條而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接獲○君電話詢問,其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否適用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依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刑責受罰對象由名義負責人改為實際負責人。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所為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尚不受該修法規定之影響,故○君無法以非實際負責人為由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