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報廢車完成報停報廢手續,主動退還溢繳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強颱莫拉克帶來狂風暴雨,造成多處地區發生嚴重災害,為減輕災民重建後負擔,放寬使用牌照稅退稅條件,只要因水災報停、報廢的車輛,在99年1月31日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停、報廢手續,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車主溢繳使用牌照稅,無須另外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依現行相關規定,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須進廠維修,必須在天災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始可以免繳納;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以退還。另外,車輛如泡水後無法使用要廢棄,車主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到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辦理車輛報廢登記,經審核符合規定,始可享有使用牌照稅計算到報廢登記的前1日減免優惠。
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考量災民在規定期限內無瑕辦理報停、報廢退稅申請,只要因此次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99年1月31日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停、報廢手續車輛,該局將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