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逾期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補徵稅款加計利息至申請日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未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申請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補徵稅款加計利息之截止日,計至申請改課之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甲的自用住宅係在96年5 月不符特別稅率之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於98 年 3 月16日才主動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補徵甲 97 年地價稅時( 96 年仍適用特別稅率),將加計利息至 98 年 3 月16日。
  
  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