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編列單位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可依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若係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表示,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惟該機關於財政部98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令發布日前已書立之契約,及依該契約所出具之銀錢收據,得繼續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