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之災害損失 可於災後3個月內申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大部分地區受災嚴重,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而災害損失件數也較以往增加。針對莫拉克颱風之災損,財政部已發布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核認災害損失,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但特殊原因致無法取得上開證明者,受災民眾可檢具損失清單逕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酌情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01
彙總編號:980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