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不課徵或墊高前次移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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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農業用,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嗣於拍定後,經拍定人申准辦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暨第4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