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莫拉克風災本縣98年8月份催繳積欠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繳納期限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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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公 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公告文號:嘉縣財稅消字第0986108066號
主旨:公告因莫拉克風災本縣98年8月份催繳積欠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繳納期限展延事項。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 展延繳納期間:
(一)使用牌照稅5年欠稅催繳限繳日期由98年8月31日展延至98年9月30日止。
(二)娛樂稅7、8月份自動報繳、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0日止
二、注意事項:車輛如有損毀不堪使用、失竊或出售轉讓,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過戶手續,否則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三、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之處罰規定:
(一)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加至百分之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四、適用對象:本縣各鄉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