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變更使用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在96年出售1棟自用房屋,地價24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97年另行購買1棟自用房屋,地上建物3層樓房,各樓層面積均為50平方公尺,地價300萬元,已申請重購退稅,最近將1樓變更供營業使用,會被追繳多少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林先生重購之地上建物,部分變更非作自用住宅使用,須按房屋使用情形比例計算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之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若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之應退稅額,超過部分必須予以追繳。計算式如下:
1.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之新購地價:
300萬元*(100平方公尺/150平方公尺)=200萬元
2.重新核算應退稅額:200萬元-(240萬元-60萬元)=20萬元
3.應追繳稅額:60萬元-20萬元=40萬元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