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共有房屋,可由部分共有人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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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時,可以僅由該部分共有人申報契稅,不需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情況在申報契稅時,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註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無誤之切結事項,且應提出其他共有人已領受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洽詢電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轉122
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