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如何認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
(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42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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