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國外海空運業者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口之運費,應依法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接獲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該公司有一批外銷貨物直接委託國外航運業者自境內港口載運出口所支付之運費支出,是否僅須取得國外航運業者開立之憑證即invoice入帳即可?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外航運或空運業者取得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支付之運費,核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除取得國外航運業者開立之憑證,尚須依法扣繳。
惟該國外海空運業者亦可檢附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按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再依營利事業所得規定稅率就源扣繳。
若該國外海空業者屬中華民國海空運輸或全面性租稅協定之締約國居住者,可依據其適用之相關租稅協定,檢附締約國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等文件,申請減免或免納該海空運費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國稅局在此呼籲營利事業支付國外運輸業者之運費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受罰。【#4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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