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或所得等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因至國外出差無法回國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資料,可否由友人之小孩(今年國中一年級)代理本人申請?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按「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3條及第77條所明定。上開條文所謂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指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是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又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或所得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或所得等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