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收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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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轄內○○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政府補助款200萬元,未申報非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但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以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列入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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