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經營飼料銷售業務,因飼料免徵營業稅,銷售對象又多屬農民,如果銷售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會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雖屬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仍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銷貨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依經查獲之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該局說明,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中,最常見出售土地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等之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售憑證而被處罰之案例,該局特別提醒該類營業人,不要因銷售之貨物免徵營業稅,就以為勿庸開立銷售憑證與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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