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買賣房地產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房地產時,如果因對方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自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於買土地或房屋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的一方發生違約,另一方所收取之違約金,屬於其他所得,該筆違約金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和費用後,就其差額部分應併入取得年度的所得申報繳稅。如果漏未申報而被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者,除補稅外還得依法處罰。
近日受災害影響,有些投資人對於已訂購之位於河邊或山坡地之豪宅唯恐遭受相同情形,紛紛放棄承買,致買賣合約無法履行,可能造成違約現象。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對方違反契約約定而有收取違約金,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應一併申報,以免被補稅和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3
彙總編號:9808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