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是否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購之保稅貨物後,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惟因該類交易方式的報關報單代碼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等之報單代碼相同,而造成營業人認知錯誤,而誤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分局呼籲保稅區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不得適用零稅率而誤申報為零稅率之情事,如有發現申報錯誤案件,營業人可於98年8月1日前之輔導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採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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