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但在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主張已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而要求解除出境限制,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稅款未繳清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民眾常誤認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即可辦理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之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應維持。

現在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該局提醒納稅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而喪失出國權利,造成不便。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ct.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姓名:王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