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土地,地價稅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本局特別訂定遭受莫拉克颱風災害之土石流重災區的土地減免地價稅標準,並委請高雄縣甲仙、六龜、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6個鄉公所協助查報符合減免標準之土地,納稅義務人亦可於98年11月8日以前向本局及兩分局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減免標準如次:

(1)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自當年度起免徵地價稅。
(2)因地上建物滅失、毀損經拆除,自災害發生時起至建物建造完成或已供使用之當期止,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最長3年。
(3)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經核課地價稅者,因地形、地貌改變或其他事實,致無法依災害發生前之用途使用者,自當年度起免徵地價稅至經查得該土地有繼續未供農業使用事實之當年度止。
(4)原土地供農業使用課徵田賦,因地形、地貌改變或其他事實,致無法繼續供農業使用者,仍課徵田賦。
(5)原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之土地,在重建期間未依原申請目的使用,雖未達免徵地價稅要件,仍依原核准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期間最長3年。
(6)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臨時搭建房屋之建築基地,在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7)本次專案辦理緩繳措施:因受災害影響,繳納稅捐困難之納稅義務人,其98年地價稅得申請延期至98年12月20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