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興建勞工住宅移轉為勞工所有,不適用勞工宿舍用地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公司所有土地興建勞工住宅,興建後其建物所有權移轉為勞工所有,則該住宅用地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之規定,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故公司興建之勞工住宅,興建後其建築物所有權已移轉為勞工所有,核與上開規定專供勞工居住之勞工宿舍定義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