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供作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之土地,實際上雖作道路使用,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疇,其移轉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局強調,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要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符合以上三要件始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