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政府獎勵公司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期能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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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條文已於98年底施行期滿,惟創新思維係企業成長重要的動力,也是產業提升、產業再造之關鍵因素,為鼓勵公司積極從事研究發展,提高企業營運活動之附加價值,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原產業創新條例保留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功能別租稅獎勵,期延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政策目標。
為配合「輕稅簡政」之稅制改革方向,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期藉由降低稅率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惟考量營所稅稅率已大幅調降,且租稅優惠亦應控制在一定稅式支出額度,故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範圍應以具備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之核心創新研究發展活動為限;另考量各產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多樣化,研發事實之認定具備高度專業性,依產業創新條例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明定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稽徵機關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之作業機制,藉由行政機關間橫向專業分工,共同協助產業創新發展,使政府租稅獎勵資源運用更具效率,並降低研發活動認定可能之爭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除審查機制有重大變革外,尚有其他相異點,茲簡述如下:
此一審查機制的改變,其優點係能以較客觀、超然、公平立場予以審認,且依產業性質,設置由主管機關及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更具公信力,較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由稽徵機關審認研究發展事實及支出金額之方式,更能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公司若不服主管機關對研發活動之認定結果,仍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核定後,逕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行政救濟。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欲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注意須於期限內檢附抵減辦法規定所列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01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妙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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