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以8月31登記日歸屬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徵收所屬期間雖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對象,課徵全年的地價稅,並非按月比例分單繳納。該局舉例說,王先生於98年7月15日取得彰化市民生段某地號土地所有權,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是王先生,因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所以王先生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98年全年地價稅;又如蕭先生於9月20日向陳先生承買取得和美鎮和南段某地號土地所有權,因在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土地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98年全年地價稅則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陳先生負繳納之義務,蕭先生今年不用繳納和美鎮和南段土地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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