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房租收入之收據或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之租賃契約,立據人要貼用印花稅票哦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而同法第8條亦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經常接獲其他機關通報之憑證資料,其中有關房東因收到房屋租金而開立與承租人之收據,或雖未開立收據但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上開租金收據及註明收款之租賃契約皆屬銀錢收據之範圍,按前揭法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仍發現有部分憑證沒有貼用印花稅票,房東因而遭處5倍至15倍罰鍰。
因漏未貼用印花稅票罰則很重,該局籲請有房屋出租之房東,如有開立上述租金收入收據或於租賃契約書註明收款時,應貼用印花稅票或事先向本局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而得不償失。若民眾有關於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396969、分局0800-232234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總局9325101轉153、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洽詢,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